以下是我在学习《劳动合同法》时的笔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同时希望大家亲自去阅读几遍原文件进行学习,感受体会理解法律法规,受益终生。
一、前言
原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http://www.gov.cn/flfg/fl.htm)
二、笔记
备注:
- 合规合法。
- 所有工资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个地区标准不同,需注意。
- 先协商、仲裁再诉讼。
- 权利和义务同时继承。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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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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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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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何时何地工作,工作量多少,工资多少,休息休假如何,是否安全健康卫生,有无保险保障,是否培训,需要遵守什么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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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方面,应与劳动者共同讨论协商,并公示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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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国家、职工和企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重点:劳动关系,用工之日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
- 何时建立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与何时签订无关(尽量提前订立)。
- 劳动者可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 劳动者须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 用人单位禁止行为:
-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
- 分类: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① 连续工作满十年;②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建议深入研究,第十四条)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试用期:
- 只能一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不成立: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此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不得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 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 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 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
- 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保密协议: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 劳动者违法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 支付令: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加班:
- 劳动定额标准
-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 加班费
- 可拒绝听从指挥,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 管理者违章指挥
- 强令冒险作业
- 危害生命健康和身体健康
-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情况,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依旧有效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此部分建议阅读原文件
- 提前通知: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 若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人身健康等,劳动者可立即解除,无需通知;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
- ···等等
- 裁员(第四十一条):裁员二十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提前三十天说明、报告等等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负伤、职业病等等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等等
- 经济补偿:(俗称的 n、n+1)
-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六个月上不满一年的,以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
-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 特别规定
2012年主要是对”劳务派遣“内容的修改
- 集体合同
- 专项集体合同
- 行业性集合合同
- 区域性集体合同
- 生效:自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 劳务派遣
- 需取得行政许可并登记
- 需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临时性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 辅助性工作岗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替代性工作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由其他劳动者代替工作
- 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非全日制用工
- 小时计酬
- 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 双方当事人可订口头协议
- 可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不得影响先订
- 不得约定试用期
- 双方均可随时可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 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此章主要内容:政府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此章主要内容:赔偿金,责令改正,赔偿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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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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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注:这里的每月,是在一个月至一年这个期间内的月份数,共11个月。超过一年还没有签订,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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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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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约定试用期:
- 责令改正
- 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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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扣押身份证等证件:限期退还,并处罚
- 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务:限期退还,并罚款或赔偿责任
- 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限期退还,并罚款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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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支付差额部分,逾期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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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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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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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由国家行政机关举办,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主要提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公共组织,事业单位接受政府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聘用制: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
三、最后
这学期选修了一门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课程,几次课程的学习感受颇深。
等学期结束,我再总结一篇小知识点的文章进行分享。